本文所指的创新性融资模式既有别于以往国内常用的如银行贷款、政府直接投资等融资方式同时在融资结构上较新颖、正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兴起的融资模式。
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法律和财务上的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成可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通常来说,具有下列特征的资产较容易实现证券化: (1)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 (2)原始权益人持有该资产已有一段时间,且信用记录良好; (3)资产的相关数据容易获得; (4)资产的历史记录良好,即违约率和损失率较低。 不难发现已建成的收费公路不仅完全符合条件,而且与其他资产相比还有以下特点:现金流入方式为随用随付,现金流稳定且可预测;历史纪录完备,透明度较高;资产完全同质,规模较大。这些特点对开展资产证券化非常有利,所以收费公路是十分适合开展资产证券化的。 国际上资产证券化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融资方式,在金融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还是一种新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在公路交通领域已经有所突破,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底东莞控股公司发行的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东莞控股公司为降低收购莞深高速公路的融资成本,于2005年7月决定通过广发证券发起成立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接受不超过5.8亿元的委托资金;在莞深收益计划存续的18个月内,公司每半年归还给该计划2亿元,合计6亿元;每半年内将莞深高速一、二期的每天实际收入逐日划入莞深收益计划指定账户,直至每半年划足2亿元;同时由中国工商银行为上述划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同年12月,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中国证监会批复。这是继中国联通之后,在国内上市的公众公司中推出的第二只资产证券化产品。 全世界14万公里收费公路,有10万公里在中国,仅从盘活这巨额的存量资产来看资产证券化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操作经验的不断积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相信资产证券化会在未来的公路交通项目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保险资金投资计划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市场的逐步放开,保险资产总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05年末我国保险业总资产超过1.5万亿元,其中近90%为寿险资金。 保险资金的投资应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这三个原则,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以求取得更多的收益,同时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开支和保险赔付。而多元化投资组合策略是所有金融机构包括保险业增加收益、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但从目前保险资金可购买的投资产品来看,除银行存款和债券外,其他品种的期限都较短,投资其中的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很难找到与其负债性质相匹配的投资产品,因此,业内对于允许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呼声由来已久。 从2005年中至2006年3月,经过多次业内征求意见,保监会于2006年3月20日以2006年第1号令的形式正式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需通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进行投资。这一方面规避了法律对保险公司进行实业投资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也利用财产信托实现保险资金与受托人"破产隔离"的目的,为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政策依据。 从公路交通项目,特别是具备收费能力的收费公路项目来看,其特点是单个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大,建设周期长,收费期长,运营风险较小,收益相对稳定,这与寿险资金的负债性质较匹配,也符合保险资金投资对安全性的要求。因此,《办法》中明确提到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就包括交通项目。 但是,《办法》对于风险控制的规定过于严厉,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较多阻碍,如《办法》规定:(1)所投资项目必须是国家级重点项目。目前保监会尚未定义何为"国家级重点"项目,但据笔者估计,至少是国家主干网上的项目才能达到要求,这条规定将很多地方高速公路、支线高速公路项目排除在外;(2)可用资金总量不大。按照《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规模和比例的规定,以保险行业总资产计算,可投资于基础设施的总规模约为700亿元,公路交通领域能够分得的份额就更少,对于动辄十几亿甚至几十亿的公路交通项目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3)担保条件要求苛刻。《办法》规定,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必须取得担保:若为保证担保人,应当是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一年评级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也可是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若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担保的债权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 综上所述,《办法》中过于严格的条件人为的降低了项目方引进保险资金的积极性,而就目前来看,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的银行也存在着巨大的放贷压力,其对于符合《办法》规定的项目条件和担保条件的公路项目必然是虎视眈眈,在激烈的竞争下,保险资金不具备足够的优势。因此,笔者认为,尽管《办法》的出台为保险资金打开了间接投资公路交通项目的大门,但保险资金真正投资公路交通项目还需假以时日。
信托资金 信托资金投资公路交通项目即指单个或多个投资者通过信托公司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将其资金以贷款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到公路交通项目中去。 利用信托方式投资公路交通项目的优势有: (1)投资形式灵活。信托公司是我国目前唯一能够同时投资资本市场和实业项目的金融机构,因此能够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参与公路交通项目,满足了投资者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投资产品的需要; (2)风险隔离机制。信托资产独立于信托公司资产而存在,能够实现信托资产与信托公司的破产隔离; 利用信托方式投资公路交通项目的主要障碍有: (1)单个投资计划金额过高,发行规模受限。《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考虑到公路交通单个项目投资额巨大,以投资10亿元为例,每份信托计划的金额即达到500万元,这样就人为的制造了投资门槛,使得信托计划的发行规模受到限制; (2)缺乏有效的流通机制。目前国内信托投资规模正在不断扩大,但是依然缺少稳定的二级流通市场和有效的交易促成机制,投资者购买的信托投资计划变现能力较差。二级市场发展速度的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级市场的进一步扩张。 (3)融资成本高。信托贷款的利率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准则执行,且通常情况下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更高,在融资成本上没有优势。 通过以上对信托资金投资公路交通项目的优劣势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如果《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限制以及我国信托产品二级交易市场发展滞后的情况得不到有效改善,信托资金投资公路交通项目将无法大规模开展。
企业债券 在我国,发行企业债券的融资成本较低,期限最长可达15年,但是由于企业债券的发行须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每年额度有限,且对发行企业的要求很高,通常只有一些大型央企才能够获准发行,"计划"色彩浓郁。但是,近两年来国家对企业债券的发行有逐步放宽的趋势,2005年度全年企业债券发行额度为654亿元,创造了过去五年的新高,2006年度截止2月底已经完成了142亿元企业债券的审批,今年全年的企业债券额度呈现井喷之势;同时,央行于2005年12月发布了"30号令",放开了商业银行投资企业债券的限制,二级市场的活跃从另一个方面刺激了一级市场的发行规模不断扩大;目前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也逐渐由原来的央企开始向地方性企业过渡,2006年已发行的前四家企业债券主体均为地方企业。 从公路交通行业来看,企业债券的发行情况也渐显活跃: (1)2003年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了总额18亿元(年利率4.61%)的10年期企业债券并成功上市交易; (2)2006年2月7日,由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首支地级市企业债券-"06嘉交通债"向社会公开发行,该债券的发行主体为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债券期限为10年,年利率4.35%,发行总额为25亿元人民币。这笔资金将全部用于杭浦高速公路、杭州湾跨海大桥北岸接线工程的项目建设; (3)2006年3月21日,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15亿元企业债券成功发行,债券期限为10年,年利率4%。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 无论是从国家近年来对企业债券市场政策面的调控手段还是从近期实际发行的企业债券数量规模来看,这个市场都在迅速发展,如果国家能够进一步放宽企业债券的审批要求、改善审批制度、降低企业债券的上市要求,发行企业债券将成为我国公路交通行业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
总结点评 通过对上述四种新兴融资方式的相关政策以及目前市场情况的分析,笔者认为: 资产证券化对融资标的资产的选择方式灵活,融资成本低,且能够实现融资方的表外融资、风险隔离,加之其证券化产品易于在二级市场交易,潜在投资群体总量庞大,对盘活我国目前大量的沉淀公路资产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在未来得到大力推广; 企业债券作为一种债权融资方式最大的特点是操作方式简单,融资成本较低,容易大面积推广,也应该作为我国未来新建公路项目资金来源的一条主要渠道。因此,国家有必要进一步改善企业债券发行机制,建立市场化的企业债券评级制度,为企业债券脱下"计划债券"的外衣,真正推向市场;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虽然已经有了政策依据,但从保险资金的总量以及未来可用于投资基础设施特别是公路交通项目的资金量来看不可能作为未来公路交通项目融资的主要渠道,但是其融资成本低、期限长的特点还是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资金信托的融资方式由于受到较多的法律及政策约束,不但融资成本高、产品流通性差,且潜在投资者范围小,对于公路交通这种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很难大面积推广,未来的发展潜力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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